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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Feb 02 Fri 2018 0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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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Feb 01 Thu 2018 17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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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Feb 01 Thu 2018 09:16
[問題] 文字與數字都呈現數次且數字最低額時怎合用?
邁阿密語翻譯民法條則如後 第四條(以文字為準) 關於必然之數目,同時以文字及號碼透露表現者,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議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 第五條(以最低額為準) 關於必然之數量,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默示者,其默示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最低額為準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 加上第五條 翻譯诠釋上 有 翻譯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泛起數次 與號碼同時出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"統一個標 翻譯" 但單據前後竟別離寫成"五百元"與"600元"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自己金額就對照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假如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如何"競合"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大師幫手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設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統一份契約中前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透露表現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! 例如 締約兩邊說:兩邊合意由甲偏向乙方采辦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唯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..此真跡500萬元...此真跡四百萬元...此真跡三百萬元...此真跡200萬元...巴拉巴拉.. 若是是純粹鎖定"最低金額"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 如果是"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"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(因為比四百萬元低) 但哪一個是准確謎底啊? 這簡直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忙分析這個我想好久都不太有掌控 翻譯答案 感謝啊
- Jan 31 Wed 2018 18:47
201211171353illustrator文字轉外框&睜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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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請益] 顏文字的輸入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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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揆澄清「好事說」 不否決修法文字更精準 [影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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